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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,如此“畸重”处罚居心何在
又见天价罚单。近日,福建闽侯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。一名陈姓老人在邻居家菜地购得70斤芹菜,转手卖给蔬菜批发商,获利14元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有“毒死蜱”残留且不符合要求,遂责令陈某改正,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、罚款5万元的处罚。后因陈某未按时缴纳罚款,追加罚款5万元,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畸重,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。
一个老人在不知道芹菜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下,在菜农与批发商之间充当“中间商”,获取了14元的利润,不但是首次违法,而且在被查后配合调查,具有立功行为。这种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案件,本可减轻或不予处罚。可是,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对涉事老人做出了总计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,罚款金额是所获利润的七千多倍。如此处罚,违背了“过罚相当”原则,确实畸重。
法院对此处罚决定做出“不准予强制执行”的裁定,是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合理处罚的有力纠偏,契合公众认知,得到多数人的认同。
有一种声音认为,食品安全无小事,打击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就该用重典,严罚重罚,此次事件中,闽侯市场监管部门是在履行监管职责,并无不当。这种观点看似有理,实则不然。市场监管部门负有监管市场、守护食品安全的职责,确实需要严格执法。但是,执法应当遵守相应规范,做到“过罚相当”。
陈姓老人是在2019年9月被查的,当地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2月立案,2022年4月做出处罚决定。一个事实清晰的案件,从开始介入到做出处罚决定,前后将近三年时间。如此办案,不符合程序,也难免给人以儿戏之感。
在涉食品安全案件中,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当事人,理当予以严惩。如此,才能查处一起,警示一片,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。不过,对一起案值不足200元、几乎没有社会影响的小案当事人,给予10万元之巨的罚款,实属小题大做。如此处罚,看似履行职责,实则背离了监管初衷,无益而有害。
对于众多中小微企业和经营业主来说,照这么个罚法,一旦被罚一年甚至几年都白干了。他们大多并不具备相应检验能力,带着不知什么时候天价处罚就会落到自己头上的恐惧,自然难以安心经营。原本是为维护正常秩序,推动市场繁荣的监管,最终起到的却是相反的作用,这显然是不正常的。
从这个意义上说,上级部门有必要对闽侯市场监管部门展开督查——对此事做出详细的复盘,查一查还有没有类似的情形,找一找问题的根源,对于查出的问题该纠正的及时纠正,对于相关责任人该追责的追责。只有这样,才能避免类似罚单再度出现。(张泰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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