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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广州,一女子要出远门,在银行中存了1000万元,过了4个月的时间,她决定把钱取出来用。没想到,银行柜员告知,1000万存款全没了,只剩下6.25元。女子找负责人讨要说法,银行表示:无法告知事实真相。王娟是做大买卖的,她把挣到的钱,都藏在家中保险柜里。这天,王娟要出远门了,担心钱被盗,把1000万元全都放进了银行里。万万没想到,1000万元放在银行中,竟然无故蒸发了,这又是怎么回事呢?时间仅仅过去了4个月,王娟谈完生意回来了。她决定去银行,把之前存的1000万元,取出来一些,作为生意上的周转。可是,王娟取钱时才发现,账户中只剩下6.25元了。王娟询问银行工作人员:里面的钱怎么没有了?工作人员查询一番,看到了钱款的去向,由于和银行签署保密的原因,只能告诉王娟:我无法告知你事实真相。
王娟听到工作人员这样说,感到非常吃惊,赶紧向警方报案了。警方来了之后,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一番调查,最终找到了名为李海的柜员,怀疑就是他把钱弄没的。当时,王娟存1000万的时候,是李海为她办理存款业务的。李海看到王娟存这么多钱,想着她一时也用不到,心生了贪婪之心,偷偷地将1000万存款,转到了一个公司里。由于1000万的数额也挺大的,害怕被系统记录上,李海用了整整2天的时间,共转了81笔转账记录,才把这笔钱全部转完的。警方打印出来的转账明细,足足有6米左右。更令人想不通的是,在此期间,王娟的手机上,并没有收到银行发过来的转账信息。还有更离奇的事情,王娟是4月份才出门的,存款日期也是4月,可是,李海竟然伪造了一份合同,转账的日期竟然提前了,上面写的是3月份,这也不免令人感到震惊!警察都怀疑,是不是李海和这家公司有些猫腻?结果也证实了警察的这一想法,李海伪造的合同上,各种信息看起来很假,只要稍微用点心,就会察觉这是一份假合同的。既然如此,为何李海和这家公司,从来没有露出过蛛丝马迹呢?原来,李海干这种事情,已经不止一次了。他和这家公司早就串通一气,偷偷挪用客户存款高达2.5亿元。如果有客户中途发现问题,他们也会想办法按耐住客户,不让这件事暴露出来。毕竟能在银行中存这么多钱的,大多数人都是选择的定期,再加上李海从中偷偷运作,客户一时半会儿是发现不了的。
要不是王娟及时取钱,她也不一定能发现,其中竟然存在这么多猫腻。警方调查时,通知了其他受骗的客户。
客户感到非常吃惊,没想到银行中还会有这种操作,令他们蒙受如此巨大的损失。接下来就该维权了,王娟又该怎么办呢?这种情况下,王娟只能找银行协商退钱。然而,银行却告知她:这是李海的私人操作,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。没办法,王娟只能到法院中起诉了。法院的宣判结果,很快就下来了,上面说:丢钱的事是王娟的个人行为,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。理由也非常荒唐,是王娟泄露个人信息。至于王娟到底泄露了哪些信息,才导致她的存款被挪用的,王娟说不清楚,银行更说不清楚,王娟又上诉了。很快,法院又给出了判决:王娟承担主要的责任,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,需要承担连带责任,应当赔偿王娟450万元,还有一部分的利息。1、李海和公司恶意串通作假合同,法律上这份合同是无效的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。李海做了一份假合同,与公司恶意串通,转移王娟的钱款。这份合同已经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,损害了王娟的利益。即使合同已经在使用,但这份合同依然不具备法律效力。王娟可以要求公司,退回自己的1000万钱款。
2、王娟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,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李海是在银行中上班的,和银行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。李海在银行中转移客户的钱款,说明银行中没有尽到监管义务,对王娟的1000万元也没有尽到看管责任,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银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,赔偿王娟450万的损失和利息。3、李海利用职务之便,转移2.5亿钱款,构成了挪用资金罪。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:商业银行、证券交易所、期货交易所、证券公司、期货经纪公司、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李海在银行中上班,利用职务之便,可以接触到很多的渠道。他经受不住诱惑,把钱款私自借贷给公司使用,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,理应接受刑事处罚。我国刑法规定,李海挪用资金的数额,直接决定了他的刑期,每增加3500元,刑期就会增加1个月,李海如果不能退回钱款,只怕牢底都要坐穿了。对此您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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